●**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一)立法目的
●(二)立法依据
●(提示1)“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关系图”见本书前附图1。
●(提示2)下位法与本条例的规定不一致的,归于无效。
●(提示3)同一机关的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新规定优先于旧规定。
●(问题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如何适用?
●(问题2)不同机关制定的同一位阶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如何适用?
●(问题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如何适用?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
●(一)工程建设项目范畴
●(二)工程
●(问题4)“新建、改建、扩建及相关装修、拆除、修缮”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问题5)如果“拆除、修缮”的项目金额很小,必须依法招标吗?
●(三)工程建设相关货物
●(提示4)该款可作为《招标投标法》第3条“重要设备材料”的认定标准。
●(四)工程建设相关服务
●第三条(必须招标项目)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
●(问题6)方案设计活动,必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设计单位吗?
●(提示5)《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需要招标的项目也属于必须招标项目。
●(二)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制定机关
●(提示6)下位法无权改变必须招标项目的项目性质和项目种类。
●第四条(行政监督部门及其职责分工)
●(一)国家发改委监管职能
●(二)项目审核部门监管职能
●(三)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能
●(四)代理机构主管部门监管职能
●(五)财政部门监管职能
●(问题7)哪个部门具体负责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管理?
●(问题8)哪个部门负责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项目的监督管理?
●(六)监察部门监管职能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管职能
●(提示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交易场所与电子招标投标)
●(一)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技巧1)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费用由谁支付?
●(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非法干涉招标投标)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招标项目的审核)
●(一)项目审批
●(提示8)“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流程图”见本书前附图2。
●(二)项目核准
●(问题9)“路条”属于项目核准程序吗?
●(三)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及项目范围
●(四)通报程序
●第八条(邀请招标)
●(一)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范围
●(二)邀请招标的条件
●(问题10)与公开招标相比,邀请招标能够节省哪些费用?
●(三)邀请招标的认定
●(提示9)对于本条第2款的正确理解。
●(提示10)如何理解第8条第2款中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不招标的情形)
●(一)《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不招标情形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问题11)如何确定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不可替代”性?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问题12)母公司的项目,子公司能够独立完成的,可以不招标吗?
●(四)已通过招标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技巧2)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如何投标?
●(问题13)所有投资人都要具备“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能力吗?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
●(提示11)原项目中标人必须具备履行追加项目的能力。
●(技巧3)如何选择原项目中标人?
●(六)招标人不得弄虚作假规避招标
●(问题14)不招标是否需要审批或者认定?
●(提示12)部分部门规章中的不招标条件已经修改。
●第十条(自行招标条件)
●(问题15)自行招标需要审批或者核准吗?
●(问题16)如何认定“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与监督管理)
●(一)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及条件
●(二)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部门
●(提示13)其他相关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专业人员要求)
●(一)招标专业人员资格
●(二)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权)
●(一)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
●(技巧4)招标人如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招标人的规定
●(三)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回避和.禁止的行为
●(提示14)本条例未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内部利害关系的.禁止性条款。
●(问题17)招标代理机构能否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利益关系?
●(问题18)招标代理机构能否与投标人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问题19)招标代理机构能否与招标人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问题20)招标代理机构能否是项目前期的勘察、设计、咨询单位?
●第十四条(委托合同及费用)
●(一)委托合同
●(二)招标代理服务费
●第十五条(公告的发布与文件的编制)
●(一)发布公告的媒介
●(问题21)资格预审公告的指定发布媒介是哪些?
●(问题22)邀请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需要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吗?
●(提示15)非必须招标项目公告可不在指定媒介发布。
●(提示16)“招标投标时间节点与澄清异议期限图”见本书前附图3。
●(二)公告内容及内容的一致性要求
●(三)公告费用
●(问题23)非必须招标项目在指定媒介发布公告能否收费?
●(四)标准文本制度
●第十六条(文件的发售与费用)
●(一)文件发售的时间、地点、期限
●(提示17)关于时间单位“日”的合理性分析。
●(提示18)非必须招标项目同样应当遵守文件发售期限的要求。
●(二)文件发售费用
●(提示19)发售费用仅限于补偿“印刷、邮寄”成本的合理性分析。
●第十七条(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间)
●第十八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评审)
●(一)资格预审
●(二)资格预审中的审查
●(三)资格预审的评审组织形式
●(四)评审成员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十九条(资格预审结果)
●(一)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义务
●(二)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三个的处理
●(问题24)非必须招标项目中通过预审的申请人少于三个的,重新招标吗?
●(提示20)部分部门规章的规定已经修改。
●(技巧5)资格预审阶段如何防止潜在投标人串通投标?
●第二十条(资格后审)
●(一)资格后审
●(二)资格后审的主体
●(三)资格后审的依据
●(提示21)资格后审不同于履约能力审查。
●(技巧6)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的适用条件。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一)澄清或者修改的主体、范围
●(二)澄清或者修改的情形
●(技巧7)如何辨别“可能影响”和“不影响”响应文件的编制?
●(三)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间
●(四)通知的形式及对象
●(提示22)所有的潜在投标人是指从招标人处获取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五)补救措施
●(技巧8)建议招标人规定潜在投标人提出澄清、修改要求的截止时间。
●(提示23)澄清、修改内容视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异议的提出与答复)
●(一)异议的提出
●(技巧9)招标人在接受异议时,建议首先确认提出异议的主体身份。
●(二)异议时间
●(技巧10)建议招标人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异议的截止时间。
●(技巧11)建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异议的形式。
●(三)异议的答复
●(提示24)异议答复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才可能顺延截止时间。
●(问题25)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否会恶意顺延截止时间?
●(提示25)本条例对异议答复的内容深度没有明确规定。
●第二十三条(文件内容的合法性)
●第二十四条(标段划分)
●(一)划分标段
●(二)不得利用划分标段、排斥潜在投标人
●(技巧12)如何认定通过划分标段、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三)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投标有效期)
●(一)投标有效期
●(技巧13)投标有效期的期限如何确定?
●(问题26)投标文件响应的投标有效期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是否否决投标?
●(二)投标有效期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保证金的概念
●(提示26)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技巧14)建议招标文件同时规定多种可以接受的投标保证金形式。
●(二)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提示27)部分部门规章中投标保证金计价基础的规定已经修改。
●(提示28)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中,投标保证金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技巧15)通过规定较低固定金额保证金,引导投标人报出合理低价。
●(三)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问题27)保函中的有效期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提示29)部分部门规章中的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本条例不一致而进行了修改。
●(四)投标保证金的转出
●(技巧16)招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出具开立基本账户的证明文件。
●(五)投标保证金的用途
●(提示30)建议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不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后果。
●第二十七条(标底与限价)
●(一)标底
●(提示31)标底为评标的参考依据。
●(技巧17)标底的保密措施。
●(问题28)什么时候确定标底较为合适?
●(二)编制标底机构的回避义务
●(问题29)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服务一律被.禁止吗?
●(三)*高投标限价
●(问题30)招标人能否参考标底确定*高投标限价?
●(技巧18)确定*高投标限价的参考依据。
●(提示32)招标人确定的*高投标限价应当合理。
●(提示33)在招标文件中只明确具体金额或者计算方法均存在弊端。
●(技巧19)建议结合具体金额和计算方法两种方式确定*高投标限价。
●(四)*低限价
●第二十八条(踏勘现场)
●(提示34)是否组织踏勘项目现场由招标人自行决定。
●(技巧20)建议在踏勘项目现场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九条(总承包招标)
●(一)总承包招标概念
●(提示35)本条款中的“服务”不包括“监理”。
●(二)暂估价项目招标
●(问题31)同一个总承包招标项目中,能否存在多个暂估价项目?
●(问题32)暂估价项目招标时,总承包商能否参加投标?
●(问题33)项目主体、关键部分能否以暂估价方式列入总承包招标中?
●第三十条(两阶段招标)
●(一)两阶段招标的概念
●(二)**阶段程序
●(技巧21)建议招标人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技术建议时附带*高限价。
●(技巧22)建议奖励或者补偿提交技术建议的潜在投标人。
●(问题34)**阶段递交技术方案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如何处理?
●(三)第二阶段程序
●(提示36)**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才有资格参加第二阶段投标。
●(问题35)已经提交技术建议的潜在投标人,能否在第二阶段放弃投标?
●(问题36)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后,第二阶段投标人不足3家如何处理?
●(技巧23)两阶段招标的,建议允许投标人在第二阶段提交备选方案。
●(四)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提示37)是否采用两阶段招标,由招标人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第三十一条(招标终止的处理)
●(一)招标终止的告知义务
●(问题37)招标终止公告的发布媒介有无明确规定?
●(技巧24)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时,建议登记购买人信息。
●(二)招标终止后费用的退还
●(技巧25)投标保证金利息的退还。
●(问题38)如何确定本条例中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提示38)施工类招标项目中,招标人终止招标的,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排斥投标人情形)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技巧26)善于使用“或相当于”。
●(六)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第三章投标
●第三十三条(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
●第三十四条(对投标人的)
●(一)招标人的利害关系人投标
●(问题39)母公司招标,所有的投标人均为子公司的,投标有效吗?
●(问题40)母公司招标,子公司可以投标吗?
●(二)投标人的利害关系人投标
●(问题41)母公司与其子公司可以同时参加投标吗?
●(问题42)不存在控股关系的兄弟公司可以同时参加投标吗?
●(问题43)母公司与其子公司的非控股子公司可以同时参加投标吗?
●(三)后果
●(提示39)货物办法中的部分条款对本条例进行了补充。
●(提示40)因利害关系投标情形汇总。
●第三十五条(投标文件的撤回与撤销)
●(一)投标文件的撤回
●(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技巧27)是否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利息,可由招标文件规定。
●(技巧28)如何确定开始接收投标文件的时间?
●(三)投标文件的撤销
●(提示41)对本条款中“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理解。
●(问题44)招标文件对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未置可否,如何处理?
●第三十六条(投标文件的拒收)
●(一)招标人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
●(技巧29)确定适当的开始接收投标文件的时间。
●(提示42)招标人应当拒绝接收投标文件的其他情形。
●(二)招标人接收、签收投标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联合体投标)
●(一)联合体概念
●(问题45)不同专业的联合体各方的资质认定。
●(问题46)招标人是否可以拒绝接受联合体投标?
●(问题47)招标人拒绝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是否构成以所有制形式等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
●(问题48)招标文件对接受联合体未置可否,能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资格预审中的联合体
●(三)联合体利害关系
●(提示43)需要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联合体与其参与方共同投标。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重大变化)
●(一)投标人重大变化告知义务
●(二)投标人重大变化的后果
●(问题49)投标人因合并使其资格条件增强的,其投标有效吗?
●第三十九条(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二)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及其特点
●第四十条(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技巧30)委托他人办理投标事宜时,应当要求受托人出具书面承诺。
●(提示44)招标文件应要求投标人递交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和资质证书。
●(提示45)建议招标文件明确认定标准和依据。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
●第四十二条(虚假投标情形)
●(一)以他人名义投标
●(二)弄虚作假情形
●(技巧31)如何认定弄虚作假行为?
●第四十三条(资格预审申请人规定)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四条(开标)
●(一)开标
●(技巧32)招标文件中如何规定开标时间和地点?
●(技巧33)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
●(问题50)招标文件允许提交备选方案的,备选方案报价应当宣读吗?
●(二)投标人少于三个应当重新招标
●(问题51)招标文件停止发售时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此时,能否直接认定招标失败,提前组织重新招标?
●(技巧34)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希望提前重新招标,如何处理?
●(三)开标异议的提出及问题处理
●(技巧35)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技巧36)在开标现场,开标人员不能提供结论性的意见。
●(问题52)唱标中发现投标文件缺少报价,唱标人能否直接否决投标?
●第四十五条(评标专家库)
●(一)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
●(二)评标专家库
●(问题53)本条例颁布后,招标代理机构还有权组建评标专家库吗?
●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
●(一)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
●(问题54)评标委员会中非专家成员如何确定?
●(提示46)本条款中的“评标专家库”是指所有的评标专家库。
●(问题55)非必须招标项目中的评标专家可以指定吗?
●(二)评标专家的更换
●(三)评标专家的回避
●(提示47)正确把握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的回避义务。
●(四)对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特殊招标项目的认定)
●第四十八条(评标中招标人的责任)
●(一)评标信息的提供
●(技巧37)投标报价无须提供给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评标时间的确定及延长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
●(问题56)决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主体是谁?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职责)
●(一)评标依据
●(二)评审纪律
●第五十条(标底)
●(一)标底公布的时间
●(二)标底的作用
●第五十一条(否决投标的情形)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提示48)投标函以外的文件也有可能被要求加盖公章和负责人签字。
●(提示49)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应当附上授权委托书。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问题57)招标文件规定不接受备选方案,投标人提交的,如何处理?
●(问题58)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方案,投标人提交了但是没有明确主方案和备选方案,如何处理?
●(问题59)招标文件对于提交备选方案未置可否,投标人提交了两份方案并且明确了主方案和备选方案的,如何处理?
●(技巧38)招标人不接受备选方案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问题60)如何认定投标文件没有响应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问题61)如何认定投标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
●(技巧39)如何拒绝受到行政处罚的投标人的投标?
●(提示50)否决投标的法定情形汇总表,详见附件3。
●第五十二条(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一)澄清的条件
●(二)澄清的形式
●(问题62)可以采用会议的形式当面澄清吗?
●(三)投标人澄清的.禁止性规定
●(四)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时的.禁止性规定
●(问题63)投标人不按照要求澄清或者拒绝澄清的如何处理?
●第五十三条(评标报告)
●(一)评标报告的提交
●(二)中标候选人数量和排序
●(技巧40)评分完全相同时,如何推荐中标候选人和排序?
●(三)评标报告的签署
●(问题64)少数评标成员有不同意见的,评标结果可作为定标依据吗?
●第五十四条(公示中标候选人)
●(一)公示的范围、时间、内容及媒介
●(问题65)节假日期间公示的,如何计算公示时间?
●(问题66)在多名中标候选人的情况下,能否仅公示**名?
●(二)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异议
●(技巧41)法定节假日期间,招标人已经放假的,如何提出异议?
●(技巧42)为避免错过公示期,建议投标人关注招标人的公示活动。
●(三)异议答复的时间以及异议答复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影响
●(提示51)投标人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通过投诉或者诉讼方式解决。
●第五十五条(中标人的确定)
●(一)适用的范围
●(提示52)部分部门规章根据本条的规定进行了相应修改。
●(问题67)哪些项目不强制确定排名**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二)中标人的确定
●(问题68)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评委会可以再次确定中标人吗?
●(问题69)不属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知名品牌地位的必须招标项目,首次确定的中标人不符合中标条件,再次确定中标人时必须按照推荐顺序吗?
●(三)处理方法
●(提示53)重新招标情形汇总表,详见附件3。
●第五十六条(履约能力审查)
●(一)履约能力审查
●(二)时间环节
●(三)履约能力审查的主体和依据
●第五十七条(签订合同与退还投标保证金)
●(一)签订合同
●(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提示54)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间为5个日历日而不是5个工作日。
●(问题70)能否将投标保证金折抵履约保证金或者招标代理服务费?
●(提示55)本条例中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汇总。
●(提示56)本条例中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汇总。
●第五十八条(履约保证金)
●(一)履约保证金的提交
●(技巧43)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时间如何确定?
●(技巧44)建议不要将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二)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第五十九条(.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一)中标人的履约义务
●(二)中标人依法分包
●(技巧45)招标人不希望中标项目分包的如何操作?
●(三)分包责任
●(问题71)联合体和分包相比,哪一种业主承担的风险更小?
●第五章投诉与处理
●第六十条(投诉的提出)
●(一)投诉的主体、事由、时间、受理部门
●(提示57)招标人属于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投诉。
●(技巧46)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可以检举、揭发。
●(问题72)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有权投诉违反部门规章的行为吗?
●(二)投诉的形式
●(三)投诉前置性条款及程序
●(问题73)超出异议期限没有提出异议的,能否直接投诉?
●第六十一条(投诉的受理)
●(一)投诉受理顺序
●(问题74)投诉可以撤回吗?
●(二)投诉受理
●(问题75)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费用由谁承担?
●(三)投诉受理的驳回
●(提示58)投诉证明材料必须通过合法手段取得。
●第六十二条(行政监督措施)
●(一)行政监督权限
●(二)保密义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概况
●(一)民事法律责任
●(二)行政法律责任
●(提示59)责令改正既不是行政处分也不是行政处罚。
●(三)刑事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法发布公告法律责任)
●(一)排斥潜在投标人及法律责任
●(二)规避招标及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招标人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违法行为
●(二)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利害冲突行为法律责任)
●(一)违法行为
●(问题76)一律.禁止代理机构和中介机构为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吗?
●(二)法律责任
●(技巧47)代理机构和中介机构接受委托时应进行利害冲突项目排查。
●第六十六条(违规收费法律责任)
●(一)违法行为
●(二)法律责任
●(提示60)本条例没有规定违法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串通投标行贿中标法律责任)
●(一)违法行为
●(二)法律责任
●(提示61)此处仅取消投标人参加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技巧48)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确定处罚的地域范围。
●(提示62)招标文件可以规定投标人违法的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十八条(虚假投标法律责任)
●(一)违法行为
●(二)法律责任
●(提示63)此处仅取消投标人参加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技巧49)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确定处罚的地域范围。
●(提示64)上述法律责任的适用范围不尽相同。
●(提示65)招标文件可以规定投标人违法的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违法出让证书的法律责任)
●(一)违法行为
●(二)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法律责任)
●(一)违法行为
●(问题77)上述行为发生在非必须招标项目中的,需承担法律责任吗?
●(提示66)国家工作人员同样不得非法干涉选取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
●(二)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评标人员违规行为法律责任)
●(一)违法行为
●(提示67)评标人员评标时务必仔细审查,避免遗漏否决投标。
●(二)法律责任
●(问题78)被.禁止参加评标的范围包括非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吗?
●第七十二条(评标人员受贿法律责任)
●(一)违法行为
●(二)法律责任
●(提示68)评标人员被取消资格后,不得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
●第七十三条(招标人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一)违法行为
●(提示69)未经公示确定中标人的,也属于本条款违法情形。
●(二)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中标人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一)违法行为
●(二)法律责任
●(提示70)“责令改正”与“取消中标资格”无法同时适用。
●(问题79)中标人被“责令改正”后,还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吗?
●第七十五条(违法签约法律责任)
●(一)违法签约行为
●(二)法律责任
●(问题80)罚款应当向谁收取?
●第七十六条(违法转包分包法律责任)
●(一)违法转包分包行为
●(二)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违法投诉违规答复法律责任)
●(一)违法投诉及法律责任
●(二)违规答复及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招标专业人员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信用制度)
●(一)建立信用制度
●(二)违法行为记录公告
●第八十条(行政监督部门法律责任)
●(一)项目审批部门法律责任
●(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法律责任
●(问题81)行政监督部门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哪个主管部门认定?
●第八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干涉招标投标法律责任)
●(一)违法行为
●(二)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招标、评标、中标无效处理)
●(一)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认定
●(问题82)违反部门规章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无效?
●(二)无效的处理及法律责任
●(问题83)违法行为的无效应由哪个部门认定?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行业自律组织及职责)
●第八十四条(政府采购法的衔接)
●(问题84)政府采购方面的部门规章与本条例冲突的,如何适用?
●第八十五条(生效时间)
●(问题85)跨越本条例生效时间的招标项目,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吗?
●附录1《招标投标法》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条款对照表
●附录2否决投标的法定情形汇总表
●附录3常用规范性文件重新招标情形汇总表
●参考文献